| 01 |
|
|
|
|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 |
|
|
|
|
|
|
| 许可等级与范围 |
|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二)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
|
|
|
|
|
| 许可权限 |
|
设区的市级气象局管机构负责乙、丙级资质的受理、初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甲级资质的受理、初审;负责乙、丙级资质的评审、认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甲级资质的评审、认定;负责甲、乙、丙三级资质的复审、发证。 |
|
|
|
|
|
| 申请条件 |
|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
|
|
|
|
|
| 申请程序 |
|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
| 申请须提交的材料(装订顺序,一式六份) |
|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单位(企业)基本情况;(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公司规章制度汇总表;(七)设计仪器设备一览表;(八)施工仪器设备一览表;(九)《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十)高、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一)省级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二)从事施工作业的电工、焊工和登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申请单位证明其技术资格证书持有者确为本企业职工的文件(聘任书或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十四)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十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三年年检记录;(三)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四)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用户出具的防雷工程运行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两个已完成的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等相关资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的装订等具体要求请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厅咨询) |
|
| 认定程序 |
|
(一)省或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二)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集中报送的申请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和资质评审。(四)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的乙、丙级资质评审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印制证书。 |
|
| 受理地点 |
|
(一)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的行政审批大厅等)。(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山东省气象局办公楼4楼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厅(济南市无影山路12号)。 咨询电话:0531-85958433 传真电话:0531-85958433
E-mail: sdqxxk@sdan.com.cn 或 sdqxxk@sina100.com
邮编:250031 监督电话:0531-85937454
|
|
|
|
|